國家公園內一般管制區農業用地可否申請籌設休閒農場?此以墾丁國家公園內一般管制區農業用地為例,謹簡要從兩個關鍵法令面向解析申請籌設及土地使用管制,一是「休閒農業輔導管理辦法」,另為「墾丁國家公園計畫」。
l 「休閒農業輔導管理辦法」:
第11條闡明休閒農場之開發利用,涉及都市計畫法、區域計畫法、水土保持法、山坡地保育利用條例、建築法、環境影響評估法、發展觀光條例、國家公園法及其他相關法令應辦理之事項,應依各該法令之規定辦理。
第19條提到休閒農場內申設休閒農業設施之農業用地範圍,需依國家公園法劃定為國家公園區內按各種分區別及使用性質,經國家公園管理機關會同有關機關認定作為農業用地使用之土地,並依國家公園計畫管制之。
因此原則上,國家公園內農業用地得籌設休閒農場,並申設相關休閒農業設施,惟必須符合國家公園法及各該國家公園計畫對土地使用管制之規範。
l 「墾丁國家公園計畫」:
經查內政部100年11月17日台內營字第1000221466號函公告,同年11月25日生效之「墾丁國家公園計畫(第三次通盤檢討)」,其「墾丁國家公園保護利用管制原則」中,第29點敘明農業用地以供農業生產使用為目的,對於農業用地申請籌設休閒農場規定於第一項第9款、第10款,略以:「農業用地內設置休閒農場,其相關規定依『休閒農業輔導管理辦法』辦理。」、「休閒農場之事項,涉及目的事業主管機關職掌者,由農業主管機關會同目的事業主管機關辦理。休閒農場之開發利用,涉及國家公園法令應辦理之事項,應依該法令之規定辦理。」,是墾丁國家公園內一般管制區農業用地自得申請籌設休閒農場。
綜上,國家公園內一般管制區農業用地是可以申請籌設休閒農場,惟需符合休閒農業輔導管理辦法、國家公園法,以及各該國家公園計畫外,申請籌設程序上,亦必須由農業主管機關會同目的事業主管機關辦理,意即縣市政府與國家公園管理處,二者皆核准方得籌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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