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星期建築師友人論及非都市土地經變更編定為特定目的事業用地後,卻無依據當初目的事業主管機關核定特定目的事業的興辦事業計畫書建築使用,而今該等土地有何開發使用的可能性?
這種情況的土地有目的事業主管機關或土地所有權人發動的發展面向,略述如下:
u 目的事業主管機關:
按非都市土地使用管制規則第54條:「非都市土地依目的事業主管機關核定事業計畫編定或變更編定、或經目的事業主管機關同意使用者,由目的事業主管機關檢查是否依原核定計畫使用;其有違反使用者,應函請直轄市或縣 (市) 聯合取締小組依相關規定處理,並通知土地所有權人。」,以及非都市土地變更編定執行要點第12點:「興辦事業計畫經目的事業主管機關廢止者,得依本規則第三十七條規定提出申請變更編定;其作業程序仍應依本規則第三十條規定辦理。前項興辦事業計畫尚未依核定計畫開始開發者,得由直轄市或縣(市)主管機關逕為辦理變更編定並通知土地所有權人。」,是目的事業主管機關檢查得知並無依原核定計畫使用時,實務上應該會先限期改善,即依計畫開發使用,否則就逕為廢止興辦事業計畫,恢復原編定。
u 土地所有權人:
1.
依目的事業主管機關核定之事業計畫開發使用,即找出原核定之興辦事業計畫書,據以發展特定目的事業。
2.
倘核定的興辦事業計畫不符土地所有權人的需求,則土地所有權人亦可尋求再次辦理變更編定的方式,讓新使用地的容許使用項目符合土地所有權人開發新事業所需,當然變更的程序上須得到變更前後目的事業主管機關的核准。
就土地開發效益言,如果目的事業主管機關核定之事業計畫已不符土地所有權人需求,當然要朝向再次辦理變更編定,讓新使用地符合土地所有權人的新事業所需,例如某變更編定後的特地目的事業用地,未能依事業計畫建築使用,茲土地所有權人計劃利用該等土地開發觀光旅館,則自可擬具興辦事業計畫,依循土地變更編定程序,在變更前後目的事業主管機關的核准下(就事業計畫之可行性、必要性(或總量管制)、土地區位或面積規模等予以審查。),變更為遊憩用地,俾為觀光旅館所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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